1、企业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,依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,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分局申请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自评资格
(1)国家高新技术企业
(2)guojiaji别、省级别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企业技术中心、院士工作站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
(3)国家“千人计划”入选者、省市创新科研团队、创新创业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
(4)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
(5) 经认定的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
(6)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
(7)镇街重点发展企业
第1至6类企业名单由相应主管部门提供给市人力资源局,第7类企业名单由各镇街确定。
要求每年1月上旬前提供和确定
1、个人条件,具备自评资格的企业,其员工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,可向所在企业提出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申请。